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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
Information disclosur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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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建工第韦德官方网站设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集团公司)企业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,为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,根据国家、陕西省有关深化国企改革和企业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,结合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,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制作、形成、获得或者掌握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,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基本原则
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。
组 长:总经理
副组长:分管企业发展、市场开发、组织人事、安全生产、财务管理、信访维稳、文化宣传等工作的班子成员。
成 员: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
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,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;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。
第五条 企业信息公开基本原则。
(一)依法依规。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、方式、范围和程序,保护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(二)真实准确。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,公开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,或者重大遗漏。
(三)落实责任。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要求,建立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。
第三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
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:
(一)企业基本信息:企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营范围、办公住址,内部各部室及子公司、主要领导姓名、职务;
(二)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;
(三)年度各类规划计划;
(四)重大人事任免考核公示;
(五)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;
(六)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;
(七)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;
(八)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(九)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
(十)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(一)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内部资料;
(二)个人隐私;
(三)正在研究讨论,尚未作出决定的事项;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规定、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;
(五)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第八条 根据企业实际,针对不同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载体和形式:
(一)通报、简报及公司公文等;
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企业网站、微信号等公众媒体;
(三)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、相关会议等;
(四)公告栏、宣传板报、电子屏、公示牌等。
第四章 操作程序
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制作、形成、获得或者掌握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、保密审查,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,予以公开;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对依法应当保密的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。
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信息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做好拟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工作,对公开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,制定相应的防范、化解和预案。
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结合集团公司实际,具体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的边界范围,依法界定不予公开(豁免公开)的信息内容;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;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第十三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信息的,可采用书面、电子邮件、电话等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;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无关信息的,可不予提供。
第五章 监督检查
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负责对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实施企业信息公开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厂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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